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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最为严格土地整治政策 限期整改7种现象

2005年03月02日 00:00    来源:现代金报

    “浙江土地资源供给压力大,可供土地用不到10年”,民革浙江省委会向省两会提交的提案并非危言耸听。记者昨日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鉴于土地问题越来越严峻,省政府下发了迄今为止最为严格的土地整治《实施意见》,责令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当地政府授意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然后由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办案。浙江省政府首次强调要做到“双查”,查事又查人。

  7种现象被责令限期整改

  《实施意见》责令当地政府对7种现象限期整改,并暂停土地审批:一、开发区(园区)虽然已被撤销,但仍有管委会等组织机构存在的;二、擅自增设或扩大开发区范围、开发区仍在独立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三、已经查实有成片该复耕的土地,但尚未有效复耕的;四、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政府该贴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未到位的;五、拖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按《决定》要求落实到地块的;七、发生严重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处理的。

  对政府征地执行“3个不批”

  记者注意到,从1997年到现在,有关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文件发了一大叠,但好像没起什么作用,耕地照样逐年减少。

  为此,《实施意见》对政府征地明确规定“3个不批”:征地方案没有征求被征地居民代表意见的不批;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没有解决的不批;因征地工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又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批。

  浙江省政府还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征地工作的责任制度、争议仲裁机制和快速反应解决问题机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征用土地的信访问题。

  “双查”政府授意的违规案件

  浙江省政府决定将在全省开展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意见》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要抓紧依法处理;在治理整顿期间能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未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实施意见》规定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查处;对市、县(市、区)政府授意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双查”,既查事,又查人,绝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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