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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2年10月25日 00:00    来源:房易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0月25日

              浙江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领导干部多次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违反房改规定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可保留一套,其余原则上退回产权单位。其中一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上限的,其余住房要退出,不退房的,按处理时的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两处住房都不达标的,合并计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房改商品价补款。
  2.在一地参加房改购房又承租公房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必须退出承租房;房改房没有达标、两者相加超标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收租。
  3.违反房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
  (2)既参加房改购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3)既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4)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4.房改政策出台后,未经土地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城镇建私房,超过房改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5.换购公有住房后未退原住房的,退出原住房。
  二、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以房谋利,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出处理:
  1.用公款购买、建造汽车库、杂物间归个人使用或供参加房改的,办理清退手续。不能清退的由个人按购建价付款。
  2.退出原住房后又回购、价格明显偏低的,由清房办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补交房款。
  2.违反规定将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后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退出房改房或多领的住房补贴款。不能退房的,两者相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补款。
  4.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价格控制标准,购买商品房参加房改的,补交超标房款。
  5.承租公房转租、转借的,必须退出承租房。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压价购房或置换住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处理:
  1.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压价购买商品房(含换购房地产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房源)、腾空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的,应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2.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差地段换好地段,少补款或不补款的,按成新、面积、地段差补款。
  四、在发放或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中,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1.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或扩大住房补贴范围的,收回多发的补贴款。
  2.隐瞒住房情况,多领住房补贴的,退出多领的住房补贴。
  五、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权谋私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对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房改和住房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违反住房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八、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和地方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本处理意见处理。
  九、各市根据本处理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审核,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本处理意见由省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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