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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

2006年04月12日 13:53    来源:建设部
建住房[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3年以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明确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对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情况

  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规定,截至2005年底,已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区、市)通过签定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

  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要求,以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为主的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截止2006年3月10日,除海南省外,其他省(区、市)已全部完成调查。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已经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根据调查结果,北京、南通等一部分城市适当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三、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经有221个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其中,河北、浙江、山西、湖南、广东、江西、山东、四川、贵州、青海、新疆等11个省(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江苏、安徽等2个省,超过80%的城市实施了廉租住房制度;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等6个省(区),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足50%。

  四、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情况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租赁补贴9.5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28.9%;实物配租4.7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14.3%;租金核减18.2万户,占保障总户数的55.3%;其他方式保障4796户,占保障总户数的1.5%。 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基本实现了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不够。目前,仍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二是没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足。三是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小,一些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保障。四是部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有122个地级以上城市没有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区)、县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各地要抓紧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档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附件:1、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一览表

     2、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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