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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的通知

2006年11月08日 13:26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6—2007.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本规划以《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和《杭州市居住区发展规划》等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杭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杭州市六城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6月—2007年12月。

  (四)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五)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六)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附图。

  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地块分布图<<<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分布图<<<

  危旧住房改善分布图<<<

  二、住房现状和需求

  (一)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住房抽样调查,至2005年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20.7平方米。

  (二)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杭州市住房现状的实际和前述需求预测,立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内的住宅建设总量,并与杭州市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

  规划期内,我市预计不包括暂住人口的年住宅建筑面积需求量约为550万—650万平方米,与现状每年商品房竣工面积基本相符。其中,政府将安排经济适用房(含限价商品房)每年约为150万—200万平方米,市场对普通商品住宅的年需求量约为350万—450万平方米。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住房建设的实际,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优化以重点发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规划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布局规划和供应计划,引导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杭州市社会经济与住房建设的持续、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积极建设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初步建立起以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下同)、经济租赁房、廉租房等组成的满足不同居民居住需求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建设目标: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政府保障型住房建设总量应占全市住宅建设总量的30%以上。

  (三)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建设目标:规划期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建筑面积约330万平方米。

  普通商品房建设目标:在规划期内,总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约400万—500万平方米(约6000—7500亩),总建筑面积约850万—1100万平方米,约10.5万套。

  (四)住房建设结构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

  自2006年6月1日起,杭州市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面积所占比重,必须符合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

  2、下列土地应按本规划实施

  商品住宅:商品住宅以供地为准,即在2006年6月1日后经公开拍卖及出让的土地;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2006年6月1日后项目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土地。

  危旧房改善:规划期内的危旧房改善。

  3、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比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善中套型建筑面积中小于90平方米的占100%;

  4、商品住宅中套型建筑面积比

  由于公开拍卖与出让的土地地价成本较高、开发时间固定(在取得土地2年内开工),承担着满足不同市民住房需求的任务,因此本规划在综合考虑后,在满足杭州市套型建筑面积比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单个建设项目,根据其所处位置、总用地规模、开发强度、建设年度、具体定向安置等实际情况,并主要依据其所处的土地等级的递减,套型建筑面积比也相应变化的方法,在分项目中统筹核算确定。

  5、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

  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应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发的住宅项目中。

  两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中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五)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根据“城市东扩、旅游西进、沿江开发、跨江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引导居住用地发展。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保护好杭州的自然生态环境。

  2、住宅建设结合近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便利,出行方便,可达性好,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各种配套设施同步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将下沙城、滨江区、三墩地区、丁桥、九堡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3、确保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要求。为减轻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在快速交通干道、地铁周边等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选址建设一批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大型经济适用房区块。

  4、根据住房总需求及市场需求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确定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用房开发建设的合适比例。

  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市区外转移。

  (二)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约为550万—650万平方米。

  (三)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约400万—500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用地中,250万—310万平方米的住房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约15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约10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用地约45万平方米。

  3、新增住房用地中约400万—460万平方米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达到新增总住房用地中的70%以上。

  (四)住房建设计划。

  1、2006年—2007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计划。2006年6月—2007年底,杭州市计划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约21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约125万平方米。

  2、2006年—2007年普通商品房储备土地出让计划。2006年6月—2007年底,杭州市土地储备地块土地面积合计约500万平方米,约合7500亩,建筑面积合计约1100万平方米。

  2007年普通商品房储备土地后备地块用地面积合计约100万平方米,约合1500亩。

  规划所提供的土地面积略超过市场每年所需要的土地量,市政府可根据市场需要,在本规划中选择条件合适的地块进行出让,以保证土地市场供应的平稳,并满足市场需要。

  (五)土地储备地块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规定。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市内重要地段、涉及与重要项目建设相关的地块,其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例按已确定的比例执行。

  第二类为市内相对次要地段、涉及与次要项目建设相关或只是其本身开发建设的,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符合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

  五、政策与策略

  (一)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在规划期内,应按照全市住房发展目标,科学确定并适度增加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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