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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05月22日 00:00    来源: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义乌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范和发展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注册管理方式改变的衔接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原建设部《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转交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
   改变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将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各项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人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注册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
   各设区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明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部门,按照《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地区的注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的各项工作,及时公布注册的有关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好本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尽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机制。为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作用和积极性,可将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区设区城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或所属事业单位办理,并将委托情况报我厅备案。4月15日前将注册管理具体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络人、联系方式,报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人:华耀忠、朱雪影,联系电话0571-85150798、85105590,传真电话:0571-85177984。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从)业资格)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3年。
  (三)经过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
  (四)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设区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本地区房地产中介行业组织或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注册管理机构)负责。
  二、初始注册
  (一)初始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4.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考核合格;
   5.受聘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代理等手续。
  (二)初始注册程序
   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向执(从)业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由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验证,并转送省注册管理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由省注册管理机构初审,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审定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注册由省注册管理机构审定注册,并公告。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执(从)业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变更注册
   房地产经纪人员变更执(从)业机构和执(从)业机构名称变更,均需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本省内变更注册
   1.房地产经纪人省内变更(执业机构)注册程序
  (1)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2)属省内设区市间变更注册的,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报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验证,由该市注册管理机构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报中房学备案。
  (3)属设区市内变更注册的,报送市注册管理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将变更注册信息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并转报中房学备案。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省内变更(从业机构)注册程序
  (1)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应当向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2)属省内设区市间变更注册的,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报现从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由该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验证、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3)属设区市内变更注册的,由该市注册管理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将变更注册信息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备案公告。
   3.执(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而变更注册程序
   申请人执(从)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执(从)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将变更注册信息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属房地产经纪人变更注册信息,由省注册管理机构转报中房学备案公告。
  (二)房地产经纪人转入本省的变更注册
申请人申请转入本省,应当提出申请,经原执业机构的省注册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报现执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查验证,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初审,并转报中房学审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人转出本省的变更注册
申请人申请转出本省,向原执业机构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审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将变更注册信息报中房学备案。 
   四、续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从)业的,应当于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续期注册。
   申请人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向执(从)业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该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验证,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审定,符合条件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并公告;同时将房地产经纪人续期注册信息报中房学备案。
   申请续期注册者,除符合本办法初始注册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注销注册
   已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人员或机构申报,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并公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被吊销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5.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执(从)业活动。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六、注册证书补(换)证
   房地产经纪人员因注册证书遗失、注册证上个人信息有误或注册证书因污损影响使用可以申请补(换)证。
  (一)注册证书遗失补证程序
   申请人向执(从)业机构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查验证,并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审核。补办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经省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补证并公告;申请补办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的,经省注册管理机构初审,转报中房学补证。
  (二)注册证书换证程序
   申请人向执(从)业机构所在地市注册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经该市注册管理机构审查验证,并转报省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换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经省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换证并公告;换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的,省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初审,转报中房学换证。
   七、其他
  (一)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另行制定印发。
  (二)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至二○○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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