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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的婚内房产,配偶能否要回?

2022年05月30日 15:36    来源:房产超市网
[导读]2021年3月,甲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从丙处全款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签订后,甲向丙付清房款,双方完成了过户登记。后丙的妻子乙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虽为乙、丙双方的夫妻

  甲方通过中介介绍与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意甲方从丙方全额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丙方支付了房款,双方完成了转让登记。丙方妻子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及的房屋是乙方和丙方的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以丙方的名义登记。丙方未向甲方解释该房屋是其与乙方的共同财产。在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时,只要求丙方签字,不要求提供结婚证或配偶在场签字,房地产登记中心作为专业登记机构无法完全区分真实所有权。作为一名普通买家,甲方对房屋真实所有权的注意义务不应受到批评。现在甲方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完成了转让登记。因此,本案应适用于善意取得,因此驳回了乙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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