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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出台新意见 拆迁房价格由市场来决定

2006年06月21日 10:06    来源:北京晨报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这是建设部近日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

  针对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因价格而引发的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指导意见》将会起到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价格:房地产市场价格

  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同时,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做好实地勘察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评估:专业机构来承担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向原估价机构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对于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

  监督:不法行为受处罚

  对于出具不实估价报告的;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或者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拆迁估价业务的;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违反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本意见其他规定等行为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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