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01月01日 10:58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律师声明:凡注明"来源:非房产超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或网友原创,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凡注明"来源:房产超市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产超市网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刊登。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网。联系方式:8367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