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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产权房的三种主要解释

2009年05月31日 09:10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解释,目前面临整治的小产权房,指的是下面的第三种。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从价格看,乡产权房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买卖手续看,没有缴纳商品房买卖的契税。

  从使用成本看,物业费便宜、水电费便宜、采暖费便宜。

  从物业管理看,由乡政府指定的开发商成立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管理水平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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