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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分割遗产房

2006年07月17日 09:08    来源:房地产时报

  王先生夫妇在市区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夫妇俩生有二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王先生夫妇与小儿子一家共同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大儿子和女儿生活条件都不错。小儿子与小儿媳收入不高,还要养育8岁的儿子,家庭负担较重。小儿子夫妇都十分孝顺父母,孙子也深得王先生喜爱,家庭关系和睦。

  去年,王太太病故,整个家庭都沉浸在悲痛之中,也就未考虑分割遗产之事。现在,王先生考虑到自己已是七旬老人,便欲对房产作出安排。王先生想把该套房屋留给孙子。但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从法律上看,该房屋是王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对其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另一半产权应作为王太太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本案中,王先生及其二子一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分该房屋另一半的产权。

  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邵文杰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处分房产时只得处分其拥有的份额。因此,在处分房产前必须确定自己的份额和权利。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继承法》第三条和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共同财产,同时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比如在本例中王先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对该房屋拥有一半的产权;作为王太太遗产的继承人,他又拥有八分之一的产权,王先生可得该房屋份额的八分之五,他可以处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孙子女不一定是合格的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定继承时,只有继承人死亡,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因此要为孙子女留下特定份额,必须通过遗嘱方式。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方式有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口头等五种,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对抗公证遗嘱。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须向公证处提供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遗嘱(草本);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还应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这些都是遗嘱人在公证遗嘱时应当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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