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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 沈阳公积金将不能再提现

2008年10月09日 15:23    来源:华商晨报

  明年1月1日起,公积金将不能再提现。

  今年1月1日前贷款购房的,年内还可提现一次;今年1月1日后贷款购房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直接提现还款。

  今年还有人有机会提现

  昨日,记者从有关单位了解到,日前该单位下发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针对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意见》中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以现金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针对不同的购房群体,以2008年1月1日为限,做了不同规定。

  今年1月1日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今年仍可以现金的方式,从定期余额中提取一次不超过年还款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今年1月1日之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委托中心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职工及配偶,在还款期间内可以分别提取一次定期余额直接用于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销户、还商贷提现均有调整

  在原单位缴存公积金、离岗后封存直至销户提现的,《意见》也做了规定。

  据了解,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含系统外转移)的职工没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现行规定办理;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含系统外转移)的职工有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先办理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系统外转移业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一年未重新就业,且没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持相关要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如果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办理用余额直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后,再办理销户提取或系统外转移业务。

  如果有职工及配偶欲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仍按现行规定,持相关要件,在还贷期间内每年可在定期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额度不超过当年还款额;组合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确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前提下,可以现金的方式每年从定期余额中提取一次,额度为不超过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年还款额。

  明确提现额及还款年度

  针对提现还款的提取年度、额度,《意见》进行了明确划分。

  据了解,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计算为每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6月30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且住房公积金在定期余额中提取(定期余额是指6月30日结转的金额)。

  职工的提现额度为当年的还贷金额,即提取日之前的7月至提取日之后的6月共12个月的年应还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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