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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利率是和谁挂钩的?

2009年02月06日 15:50   

  近几年来公积金利率是和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挂钩,还是与国家的社会住房保障政策挂钩,是房地产业界特别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讨论的问题。

  我国公积金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个人和企业单位共同缴交的、带有个人住房储蓄性和社会互助性的制度。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建立的是个人帐户,这和社会统筹性的我国社保基金不同。其目的是为了培育和提高公积金缴交者自住其力的能力。

  赞同公积金利率和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挂钩的人认为,公积金本身是一种金融品种,其运行周转的实体是国家货币——人民币,国家货币的周转使用,不可能脱离国家的货币政策和占主导地位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公积金利率不能脱离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及其存贷款利率,自然要受制于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受制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是学习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结果,在新加坡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也是要和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相挂钩的,也是要受到新加坡国家银行监管的。

  赞同公积金利率和国家社会住房保障政策挂钩的人认为,公积金是一种特殊专项用途的金融品种,是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积金及其利率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是我国就业职工住房保障的现实要求,而不应该首先考虑的是国家宏观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规则要求。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变动,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未必需要跟着变动。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差额也未必要与国家存贷款利率的差额相一致。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实行高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极大缩小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差额)、实行固定利率都是可行的。

  在现在的条件下公积金利率还是需要和国家货币政策、商业存贷款利率相挂钩的,特别是利率调整的方向性应该保持协同,但应该逐步加大考虑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因素;

  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着改革和调整的重大空间,如公积金管理中形成的增值部分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应该分摊到每个公积金缴交者的帐户上,而现在增值部分往往被集中使用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收购上。再如公积金未来也存在着和社保基金、医保基金相融通的可能空间;

  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未必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重要、最主要部分。这是因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说是政府的职能,是政府拿出财力去构建、支撑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而公积金毕竟是一个归个人所有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公积金的基本前提是就业立保障,没有就业就没有公积金。保障我国国民的高就业率对公积金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公积金缴交多少、享用多少,是以个人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为条件的。处在就业岗位上的职工首先要保住现有的工作岗位,还要争取更加努力的工作,以便得到更高的职务和收入,用积累更多的公积金储蓄去争取享受更高的个人住房保障水平;

  公积金是注重保护人们勤劳致富的积极性的,是反对随便占用他人艰苦奋斗得来的合法劳动成果的,是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它鼓励劳动者个人逐步做实做大个人帐户,树立自己解决自己或家庭的住房问题,不给后代添负担的良好风尚。现在社会上的一些舆论指责公积金让富人用去了,让穷人用不上。这种指责的基础是搞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这种指责是挑拨和分裂我国不同收入阶层间的和谐要求,这种指责是虚妄的。以上海为例,劳动收入高的人,缴交的公积金也多,即便是单位给个人缴交的那部分,也是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但他们享用公积金的最高限额是30万元,并不是没有限制。高收入者较多地使用公积金,只要用途正确,这是谁也不能剥夺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毕竟他们使用的是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钱款。收入低的那部分人缴交公积金数量也少,当然从单位拿到的那部分也相对较少,但他们的使用限额是20万元,并不比高收入者使用公积金少很多。低收入者使用公积金的比例少,最主要原因并不是公积金缴交少,而是他们工资收入低,一时半会买不起房子。公积金不能够成为购房者的首付款,不能够用公积金去随时抵充商业性贷款,这毕竟是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今后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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