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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族改房贷合同应付加息减税

2009年02月06日 16:01   

  按照以往经验,每逢加息银行里本该迎来转存高峰,但记者昨天发现,到银行转存的人数远远少于今年的前两次加息,不少储户表示现在存款并不划算,打算到8月15日后再转存。不过变更房贷合同里调息方式的市民却明显增多。

  储户算细账转存不划算

  在马连道附近一家工行看到,银行大厅并没有出现想像中的排长队转存的场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跟平时业务量没有多少差别。不过,记者注意到大厅的公告板上已经贴着央行上调利率的通知,还有调整以后的新利率表。不少储户在认真阅读,有的人还掏出小本把新的利率抄下来。

  一位在银行咨询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刚存了1万元的定期,但现在办转存还是要扣除20%的利息税,所以要等到8月15日后再办理。

  应对频加息房主改合同

  不过昨天一些银行个贷中心员工都在加班。这次加息后,房贷新签约市民纷纷与信贷经理联系,急于确认合同约定的调息方式是否为按年调整,如果不是,都希望尽快更改合同。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她贷款银行的规定,王女士从下月起就要按新的利率还贷了,因此她打算将按期(月)调息的旧条款改成按年调息,这样,如果再面对加息,起码还能预留几个月的缓冲期。

  此外,还有不少人打算将浮动利率房贷改为定息房贷。光大银行相关人士昨天透露,加息首日,申请将房贷转成固定利率的市民非常多。不过,加息之后,市民如想抢搭定息房贷优惠利率的“末班车”,可能性已不大。

  减征利息税细则还没有

  国家宣布减征利息税后,不少储户对现有存款如何计税产生了疑问。比如,以前存入、8月15日后到期的存款是按20%收还是按5%收?昨天财政部等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网上作出了解释,按照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央行的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按逐笔计息法,采用按年对月对日计算年数或月数,如有零头天数的,零头天数部分按照实际天数计息。记者了解到,工行、建行目前是按照这个理论标准,但是具体的执行标准要等文件下发后才能具体执行。工行储蓄所已经贴出了相关规定。银行的通知上写着:“8月15日前按照20%的利息税计算,8月15日后则按照5%的利息税予以扣除。”这和财政部的公文标准是一致的。但是记者在这张通知的底下还看到了一行字:“具体方法未知”。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银行尚未接到任何有关利息税如何计算的文件,所以现在只能先按这个理论标准向客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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