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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多年没有入户,房子竟仍属于开发商?

2022年03月02日 17:06    来源:房产超市网
[导读]房子,对大多数人来说承载了许多意义,可能是安身归属之所,也可能是财富的积累与传承。然而,买房并不是付完款住进去就万事大吉了,过户登记一定不要忘,不要拖。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导致房财两空,这里李女士的经历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借鉴……1购房:埋下

  房子对大多数人来说意义重大,可能是安定下来的地方,也可能是财富的积累和传承。然而,买房并不意味着付款后一切都会好起来。不要忘记转让登记,也不要拖延。不要因为你的疏忽而失去你的财富。李女士的经历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参考……

  

  买房:埋下隐患

  在上海工作多年的李女士看中了一家开发商宣传的住宅公寓。2012年11月17日,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当天支付了一半的房价。

  但由于资金问题,李女士直到2013年10月21日才在合同约定的2012年11月24日前支付剩余房款。此时,开发商向李女士开具了全部购房款发票,并将房产交付给了李女士。

  根据合同,开发商本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为李女士办理房地产转让申请手续,但由于李女士延迟支付房款而延误。

  但房地产交付后,开发商也没有主动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而且李女士认为自己签了合同,付了钱,人也搬进去了,不会有什么问题,也不会把转让的事情放在心上。

  但是,事情却没有像李女士认为的那样发展。开发商之后因为资金链问题被起诉,法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开发商名下的财产。李女士购买的房产由于还没过户,也一并在2015年1月21日被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当法院即将拍卖房地产时,李女士知道她的房子被查封了。她于2017年4月26日迅速缴纳契税,并计划迅速办理转让手续,但由于房地产被法院查封,她失败了。

 

  结果:失去的房子

  面对上述情况,李女士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诉讼,希望法院能够确认其是财产的所有者,并解除财产的查封。

  理论上,李女士早在法院查封前就签订了合同,付清了房款,一直住在里面。她在上海没有其他房子。如果李女士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她不仅会失去房地产,而且由于开发商已经陷入债务危机,她支付的房款很难收回。

  但另一方面,开发商的债权人也在等待房地产拍卖,以实现其拖欠多年的资金,否则有效的判决将成为债权人的空白支票。

  在审判中,我们仍然应该以法律作为裁判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在房地产销售中,一般只完成转让登记,房地产由买方所有。因此,李女士还没有完成户手续,无法确认其是房地产所有人。

  经审理,我们发现房地产登记簿和合同注明用途为店铺,不是开发商宣传的住宅;此外,由于李女士自己的延迟付款,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转让所有权,交付后,李女士自己也懒得敦促开发商办理转让手续。

  因此,查封前李女士购买的房地产未能转让,也与李女士自身原因有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排除执行情况,最后,我们驳回了李女士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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